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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奎松:如何认识历史人物的“历史问题”(下)

  相信专业史学家没有几个人真的会认同麦卡利斯特关于“美国的过去所遗留下来的事实证据足以支持多种相互竞争的叙事”,因此“每一种叙事都是真实的”说法。但是,今人读美国通史或美国史教科书,的确会感觉到麦卡利斯特所说的问题,即“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每一种叙事似乎都握有足够的证明,也都有自己的一套逻辑和道理,再加上相互之间你吸收我一些史料和说法,我吸收你一些史料和说法,就更加容易让不研究美国史的人看成一笔糊涂帐了。

  美国史研究如今遭遇的尴尬,恐怕在当今任何国家都可能遇到,尤其是那些政治制度与社会观念前后变化巨大的国家中,新旧叙事在新旧观念影响下更是容易各走极端。每一种严肃的历史叙事都会找到立论的史料依据,就像爱德华H.卡尔所说的:这本来也是史家的主观选择所决定的,历史学家也有资格来“制造”历史。从追求历史真实的角度,这也不是什么坏事。因为不论是认定杰斐逊等人开创的美国道路和《独立宣言》所宣示的普世性原则,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指明了方向的传统的主流叙事,还是认定美国史根本上是一部种族歧视、民族矛盾、性别压迫和阶级冲突史的新的自由主义叙事,也包括其他各种调和的及微观的新叙事,都从各自的角度极大地帮助了美国史的真相还原工作。问题是,就通史著述或历史教科书而言,观点对立、各执一端的叙事无论如何都有其片面性。有没有可能将已经发现的各种看起来相互冲突的历史真实统合起来,做出一种更具整体性且能让读者看出历史发展逻辑的实事求是的历史解读呢?

  这些年来,许多美国专业史家,也包括不少热心于美国史重建的记者、作家,都为此做出了很重要的尝试。但就笔者有限的阅读看,即使是这些努力综合各方史料,努力协调不同观点的著述,对“美国的悖论”的解释力仍较有限。一个明显的不足是,几乎所有作者都认同“悖论”的存在,也大都不否认当今以社会平等为核心诉求的“政治正确”的价值观,但所有研究多半都没有把美国从建国前到当今这一“悖论”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设定为历史考察的主线,更没有人把自北美殖民地初建到今天这400年历史放到欧美乃至近代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大进程和大逻辑中,去进行比较考察。这样做之所以必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美国的历史发展,无论文明还是野蛮,能否脱离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大背景、大环境和大时代的影响与制约呢?如前所述,从人类社会几百年来的发展实践来看,当今多数西方国家几乎须臾不可背离的“政治正确”不过是最近半个世纪左右才逐渐形成的,它不仅与几百上千年前历史人物的价值观、道德观大相径庭,就是与几十上百年前社会主流价值观、道德观往往也有很大不同。从前述美国专业史家史观的分裂,夏洛茨维尔事件的发生,包括让许多知识分子跌破眼镜的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等情况,也都可以清楚地看出,即使当今在“政治正确”已相当强势的西方国家,此一所谓主流的价值观,与颇多底层民众亦或所谓保守的、右翼的社会集团的价值观、道德观,也还有很大距离。换言之,所谓“美国的悖论”仅仅是美国自身的悖论呢,还是欧美社会,甚至是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种阶段性的存在或表现呢?

  为此,我们在这里不妨简单提示一下美国这一“悖论”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历史情况。

  240年前,美国国父们宣告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然而10年后美国正式建国制定的宪法中却没有认同这一原则。以后差不多过了90年时间,美国国会才批准给黑奴以人身自由,同时才承认没有财产的白人男性也可以享有选举权。但是,即使在南北战争后讨论第15修正案,考虑授予黑人男性以选举权时,共和、民主两党,一个同意给黑人男性投票权,不同意给妇女投票权;一个既反对给妇女投票权,也反对给黑人男性投票权。白人妇女运动组织者的态度却是:“在妇女没有投票权的时候,黑人也不应该被授予投票权。”结果,不仅妇女投票权没能获得,美国国会一度通过的第15条宪法修正案,事实上也未能执行。此后,又过了半个世纪,美国白人妇女才得到了选举权;又过了将近一个世纪,亦即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南方各州更晚),印第安人和黑人才先后获得了法定的与白人同等的选举权。这也正是为什么戴格勒告诉我们说,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前美国专业史学会,特别是在多数高校历史教师队伍中,几乎找不到黑人或女性成员。黑人史直至平权运动期间才开始进入历史教科书,学界对妇女史重视的时间甚至还要大大晚于黑人史受重视的时间。

  为什么将近两个半世纪前美国开国元勋们就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人人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主张,在美国却长达近两个世纪不能确定这个“人”的范围,而且还一直坚持要限制其范围呢?对此,人们已经有过很多讨论。传统的解读要么忽略《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在民权问题上存在的巨大差异,要么认为“那项著名宣言的作者们是想要把一切人都包括进去的”,只是当时没有能够做到。有人批评这是“民主的倒退”,甚至是“背叛”;更多的人,如林肯即认为,这是国父们的一种故意,他们知道一时做不到,但相信还是应该“道明这一条关乎所有人的真理”,以便“为自由社会规定一个准则”、一个奋斗的目标①。较新的解读也很多,津恩认定国父们写下这句话只是因为它更具“鼓动性”,可以“把一些美国人动员起来”,他们从来没有想要去实现它。埃克里·方纳(Eric Foner)则告诉我们说,杰斐逊当时确实是借用约翰·洛克的观点来说明美国独立的政治正当性,当时的人,包括杰斐逊本身都并不真的理解这段话所包含的全部涵义。因为当时人的思想还没有发展到如此激进的程度。“在英属北美殖民地社会,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础通常被认为是对权威的服从……不平等(才)是殖民地社会秩序的基础所在。”

  应该肯定,方纳的解释可能更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因为无论是背叛说,还是故意说,亦或欺骗说,都有高估之嫌。既与北美殖民地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脱节,也与产生华盛顿、亚当斯、杰斐逊等人的各主要殖民地社会发展水平及其权力关系状况不合。但方纳的解读也忽略了一个更大的背景。他没有注意到,这个时候“对权威的服从”亦或法律、政治、社会的“不平等”,不仅仅是北美殖民地社会所独有的现象。想一想整个18世纪末以前的英、法等欧洲国家都还奉行严格等级制的君主制就不难明了这一点。指出这一点的重要性在于,如同美国独立建国创立的联邦政体及其民主分权制度的理念和设计,基本源自于洛克的《政府论》外,杰斐逊写进《独立宣言》的那段论及“人人生而平等”的名言,也都是搬自洛克的。但是,包括洛克等在内曾论及人“生而平等”的启蒙思想家们,从16世纪末至18世纪末,有什么人真的认为“人”可以不分国家、民族、肤色、信仰、性别、贫富、贵贱、智愚,在法律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社会权利上一律平等的吗?

  对于思想启蒙时期欧美人权思想中“人”的含义的演变,20世纪八九十年代欧洲一些法学界的学者已做过考察和研究。如瑞士法学家胜雅律(Harro Von Senger)就有专文谈论过。他的结论是,不要说在16、17世纪,就是在18、19世纪,甚至部分地在20世纪,许多今天仍在使用的重要政治词汇,如“人”“人民”“人类全体”“整体利益”“公意”等等,其含义都是特指的,与其表面词义相比要狭窄得多的。比如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其中所谈到的“人”,无论是写作“man”“men”“all men”,还是写作“Citizen”,指的都是有财产的白人男性,不包括在那个时候被视为缺少理性且附属于男性的妇女,更不包括被多数白人视同劣等或相当于“动物”的有色人种,甚至也不包括没有受过教育且被认为无法成为洛克所说的有“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的贫困白人。

  为什么在18世纪思想启蒙运动已经开始的条件下,人们还会把“人”等级化,甚至分为“人”和“半人”(“亚人”)和“非人”呢?胜雅律指出,这是“人权”观念渐进形成过程中阶段性的表现。早期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大都相信,“有理性的才配称为人”,理性是与生俱来的,“男性=理性;女性=非理性”,故妇女“也就是非人、次等人(或者劣等人)”。因此,在那样一种时代背景下,不论是英国、还是法国,更不必说主要来自英国的殖民者开辟的北美殖民地,亦或是他们所创立的国家,大家在“人人生而平等”问题上的观念基本都是一样的,即未成年人、妇女、精神病人,更不必说有色人种,都不在其中,自然也就不成其为在法律上和政治有享有平等地位的公民。

  不过,胜雅律注意到思想观念演进中极其重要的渐进性及其阶段性,却没有谈到另一个可能更重要,且直接关系到为什么当时欧洲白人男性的思想观念,会具有那样一种局限性和阶段性的时代背景。

  以美国为中心来看那样一个时代,我们恐怕应该从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开始,计算到19世纪中叶美国在北美大陆的领土扩张基本完成。那是一个什么样的时代呢?从全球史的角度,这是一个欧洲崛起和工业革命开始的时代。但如果我们以“人人生而平等”说的提出,作为当今“政治正确”的一种出发点,并且是从美国史的角度看问题的话,我们或许应该把这个时代看成是一个伴随着航海大发现而来的残暴血腥的殖民狂潮与人文思想、理性启蒙开始交互作用的时代;看成是欧洲主要国家从极端野蛮开始逐渐向现代文明过渡的时代,亦即是欧美社会从严重“政治不正确”开始曲折地向“政治正确”的方向发生转变的时代。

  这个时代的启动,即是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最早发动的淘金、扩张和殖民潮,其野蛮暴力的背景源自于欧洲各国从十字军东征到百年战争长期争夺、兼并、扩张、混战的历史。无论是大航海的发动,还是新大陆的殖民,自始就是以向海外扩张领土、攫取财富为目的的。紧随其后的荷兰人、法国人和英国人,同样抱着征服、掠夺和拥有的热望。即使洛克等启蒙思想家,这时也一样认定非洲、太平洋诸岛屿及美洲原住民统统是“野蛮的”,他们“既不懂得圈用土地”,自然也就不具有对土地、森林、河流、矿产等自然财富的财产权,任何人都可以加诸劳动而占有之。

  为什么在当年白人殖民者会视夺人土地财富并变人为奴为理所当然?就北美殖民地所发生的这场历史悲剧,史书的解释大体不外两种。传统美国通史,如丹尼尔J.布尔斯廷(Daniel J. Boorstin)等人的著作,主要强调印第安人对遵守文明作战规则的殖民者“斩尽杀绝”的一面;自由主义新的美国史著作,如霍华德·津恩(Howard Zinn)等人的书,则主要强调欺诈的殖民者对温和善良的印第安人的掠夺和灭绝。查各类史料,他们的讲法也的确各有所据,且言之成理。

  印第安人野蛮吗?当然。但是,他们原本就生活在原始社会的水平上,对个体生命本无敬畏和尊重之心,且面对侵略者,自认捍卫自己族群生存之根基,只能你死我活。站在他们的角度,未必不能理解他们所以会野蛮。掌握着现代枪炮的殖民者真的把印第安人看成平等的对手,注意信守格劳秀斯(Hugo Grotius)主张的交战规则吗?非也。也不可能。这也是为什么津恩等研究者很容易就能找到大量殖民者自己记述的劫掠、奸淫、杀戮印第安人的史料。那么,这些自视开化、文明,且对自身财产权高度重视的英国殖民者,何以会无视原住民的财产权和基本生存需求,甚至必欲将对方“赶尽杀绝”呢?津恩的解释是,他们对土地财富的渴求与“建立在财产私有制基础上的”人的“虚伪和狡诈”两相结合,在当时“那样一个充满了弱肉强食的竞争和冲突的历史年代”,自然就变得凶残起来了。但是,这些必欲夺取北美大陆以创建“上帝之城”的盎格鲁-撒克逊新教徒,在他们的母国或在欧洲就都那么文质彬彬吗?

  有关欧洲殖民者的野蛮,16世纪法国人文思想家米歇尔·德·蒙田(Michel de Montaigne)就非常不客气地指出过。用他的话来说,欧洲人动辄称美洲土著为“野蛮人”,殊不知那些所谓的“野蛮人”虽好勇尚武,依其风俗习惯可能还会把俘虏到的敌人杀死烤熟吃掉,但他们既不谋求扩张土地,也不贪恋他人的财富,因而不会像欧洲人那样,为了寻求意外财富和土地而大肆掠夺、杀戮,更不会像欧洲人那样绞尽脑汁地发明酷刑折磨活人来获得快感。两相比较,恐怕应该说欧洲人“在各方面都比他们更野蛮”。

  蒙田这里所讲的欧洲人更野蛮的种种表现,也并不是发现新大陆之后面对当地原住民才突然表现出来的。法兰西斯·拉尔森(Frances Larson)的研究告诉我们,欧洲人的野蛮由来已久。以英国为例,纵使经历了光荣革命,并产生了重视国民权利的《权利法案》,17、18世纪的英国依旧十分野蛮。英国革命声名显赫的领导人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将军1658年死后,被人掘墓并砍下头颅示众,之后在长达一两百年时间里还被一个又一个收藏家拿到名流云集的宴会上去“娱乐嘉宾”。直至19世纪末,英国一位颇为著名的收藏家,也是科学家和狩猎者,在参加非洲的一次救援远征活动中,只是“为了替单调乏味的宿营生活制造点乐子”,就公然付钱给非洲士兵,“请他们在他面前杀害一名女孩,加以肢解,然后把她吃掉”。

  照理说,17、18世纪在欧洲已经发生了思想启蒙运动,产生了一批重要的强调人文主义的思想家,但是,其社会风俗文化及其政治和刑法野蛮落后的情况仍旧十分普遍。从国王,到贵族,到商人,到大众,整个社会的思想和观念其实和发现新大陆以前并无多大差别,到处通行的都是弱肉强食的原则,鲜能见到雨果笔下的冉阿让和驼背敲钟人卡西莫多。以法国为例,当年大多数人们不要说对海外“野蛮人”,就是对自己同胞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都还没有最起码的怜悯、同情和尊重的意识。几乎当着蒙田的面,法国在1572年就发生过一起天主教徒几乎在一夜之间杀死数千胡格诺派教徒的惨案,即史称圣巴托罗缪大屠杀。时隔200年,法国乃至欧洲已经经历了思想启蒙运动的洗礼,1789-1793年法国爆发革命,揭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号,然而社会人心的残暴性丝毫未见改变,以至革命再度导致了一场异常血腥的大屠杀。成千上万的平民及其妇女和儿童,连同国王、王后、公主、将军、贵族,等等,不仅被残忍杀害,生前死后多半还遭受了极其不堪的公开凌辱,其残酷性至今读来仍令人发指。

  北美移民的主要来源国英国,表面上没有发生过举国性的大屠杀,但它自古以来就以严刑峻法著称。其旧法典有种种残酷刑罚规定,包括处死叛国者时必须在人活着的时候剜出心脏和其他内脏,扔到水里煮之类。到了16世纪亨利八世时,英国仍大兴凌迟和火刑,并还发明了水煮活人的刑罚。每年各地累计公开处决人犯就多达700多次。直到19世纪初,英国立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还有223种之多,哪怕是砍下一棵装饰用的灌木都可以被处以死刑。“伦敦在海德公园以北的泰伯恩每年会举行八场公开处决”,仅在“一五三〇年至一六三〇年间,英格兰就处死了七万五千人”,年750人。1822年就任内政部长的罗伯特·皮尔(Sir Robert Peel)就坦承:“这个国家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死刑执行次数要频繁得多,刑法也严重得多。”

  自古以来当权者嗜血暴力之风,既是社会野蛮的反映,也会愈加强化社会风气的暴力化和人心的冷血。从法国圣托罗缪事件和法国大革命的群众性屠杀事件中都可以看到,“人民”或曰“普罗大众”往往会表现得更加冷血和残酷。以19世纪初期的伦敦为例,“每当有人被处以绞刑,通常(都)会有五千人聚集观看。而当著名重犯被处死时,围观民众可能高达四万甚至十万人”。一些有点钱的人还会花钱买前排的位置,带着妻子,一面呷茶,一面欣赏犯人受死的经过。狄更斯还描述过那些挤不进人群却一样热衷于看杀人的平民妇女,称她们一边打着毛线,一边在外围紧张地竖着耳朵听人头落地的声音:“二十二”“二十三”……不少围观者还不只是为感受刺激,他(她)们要在人犯死后第一时间去触碰死人的肢体,甚或挤到跟前去蘸死者的血,以求健康长寿。英国有研究者告诉我们,在伦敦,这种冷血残忍的围观风要到19世纪中期公开处决大幅减少,人权观念在民众中多少开始发生影响后,才逐渐有所改变。

  由此不难想象,那些在17、18世纪,或不堪宗教压迫,或迫于生计艰难,或为追求财富,不惜九死一生到北美来寻找出路的英国殖民者,不论是绅士,还是劳力者,他们与自己母国乃至欧洲的同胞又会有多大区别呢?要知道,这些殖民者及其后代的生活环境更恶劣,生命财产所受威胁也大得多。一方面,他们必须联合起来才能强大;另一方面,他们必须与不怕死的原住民,甚至与同样拥有现代武器的荷兰人、法国人、西班牙人去争夺土地;必须武装起来反抗英王及其军队;必须制服动辄造反且同样握有武器的白人契约奴;还要想方设法驯服几十万上百万黑奴,使之无条件地为自己劳作,这还不包括教派之间的压迫、冲突和对内部异己力量的压迫与驱逐……种种“险恶不堪的生活”条件,都会使殖民地走向集权和强力,尤其离不开严刑峻法。这也是为什么,早期殖民地基本上都是“寡头统治”,居民拥有更是不可剥夺的权利,而各殖民地实体刑法除了搬用母国英国的外,一些罪名及刑罚甚至比当时英国的刑法还要繁苛和严酷。托克维尔在美国独立后游历北美,对英国殖民地初期的一些刑法典仍旧深恶痛绝,称它们简直就是“一个粗野和半开化的民族的立法”,繁多的死刑罪名和种种偏颇且极端的惩罚规定,实在是“有辱于人类的理性”。

  这样的情况于殖民地稳固后逐渐有所改变。进至19世纪,北方殖民地改变较明显,而南部蓄奴州却迫于维护奴隶制的需要变化不多,并且还增加了不少专门针对奴隶的刑罚罪名。南北战争前后,南方州又相应地制定了各种用以取代奴隶制法律的所谓“黑人法典”,并且发展出与联邦刑事司法制度相背离的私刑法律和保安运动。仅此两类运动在1779-1780年就伤害了将近6000人之多。而被马克·吐温惊呼为“噬血狂行”的私刑处罚,在一些州还在事实上具有了半合法性质,因而得以长期延续。

  由此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北美殖民地一直到美国建国后,其奴隶制的形成,以及种族主义的泛滥,不过是那个丛林时代的产物,是从弱肉强食的社会观念和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关系中生长出来的,更是伴随着西欧以暴力求暴利的海外淘金潮、殖民潮和资本原始积累一同发展起来的。殖民者与印第安人的冲突,根本上是因为前者占据和夺取后者土地等资源引起的,所谓“那里的原住民尚未文明开化……与野外的动物差不多”,说到底不过是自古以来强权者夺占所谓“蛮族”土地财产风气的一种延续。英国殖民者与荷、法、西殖民者,乃至与母国之间并不存在是“人”不是“人”,或者是文明人还是野蛮人的问题,他们在北美大陆照样会因争地和夺利大打出手,充其量只是会受到欧洲通行的战争规则的束缚而已。

  北美奴隶制及其种族化的发生与形成,也是和殖民者逐利的动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夺取土地和找人耕种是多数殖民者在北美求生的必由之路,因此役使奴隶早就成了他们的一种选择④。但是,殖民者18世纪以前主要役使的还是从英国引入的大批白人契约奴和本地的印第安人。1700年以前,弗吉尼亚当时10万人中就有一半以上是被强制劳役几年的年轻“白奴”。1670-1715年间,英国奴隶贩子还在从北美往外贩卖印第安奴隶,据说数量多达三至五万人。到美国建国前夕,罗德岛印第安人三分之一已被殖民者役使为奴了。只是17世纪末以后英国使用黑奴合法化,开始有奴隶贩子向北美大批贩卖黑奴,役使黑奴才流行起来。因为英国殖民者们很快发现,与多不驯服且容易逃跑的印第安人和白人契约奴相比,黑奴因其皮肤颜色明显,又来自非洲,管理起来更便利,特别是在经济上使用黑奴的费用也便宜得多。

  在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进程中,北美开拓史,也包括新大陆发现后整个欧洲殖民史,很大程度上都再现了人类历史上更野蛮而不是更文明的一面。用一位美国评论家的话来说,自视为“上帝的使者”的盎格鲁-撒克逊新教白人开拓者,一开始就是以《旧约》中夺取迦南地的犹太人为榜样,志在“征服这片土地,拥有这片土地”的。但可以肯定,北美英国殖动再野蛮、再血腥,也还是新大陆发现后整个欧洲早期资本原始积累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葡萄牙、西班牙、荷兰、法国殖民者相比,充其量也就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别。同样,17、18世纪欧洲社会、经济、思想、政治、法制等各方面的变化,也不可避免地会直接间接地影响到北美。因此,就像威廉J.本内特(William J. Bennett)所说的,美国历史上是发生过许多暴行,但它同时也持续地向“政治正确”的方向在发生改变。仅以平权问题为例,美国起步或较母国英国略迟,但其建国后政治法律前行的方向,与欧洲各国仍是一致的,而且在有些方面它还走在了前面。比如,与欧美国家相比,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民主选举制度和通过选举创立共和政府的;是最早取消选民财产资格规定及纳税规定的;也是较早给予妇女以投票权的。美国不如一些欧美国家之处,主要是废除奴隶制问题,以及实际给予包括黑人、印第安人在内的有色人种和少数民族平等政治权利问题,包括承认穷人享有社会福利权,承认劳工权利,以及承认工会组织权等问题。

  比较半个世纪以来美国传统的主流历史叙事和如今因强调平等原则而被视为自由主义新的历史叙事,可以清楚地看出两者本质上都主张自由主义,而事实上前者更多着眼于国家,后者更多着眼于社会;前者更强调自由的理想,后者更重视平等的现实;前者相信自由重于平等,后者认为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而由前述亦可了解,美国从“政治不正确”到“政治正确”的历史发展进程,走的恰恰是先国家,后社会;先自由,后平等,迄今仍在曲折前行的一条路。按照林肯的说法,这原本就是国父们有意识的政治设计和制度安排。许多专家学者长期以来也都如此认为。如米尔顿·弗里德曼就明确认为:“美国的大部分历史,都围绕着《独立宣言》中的原则和理念而展开,是努力将这些原则和理念付诸实践的历史。”“从废除奴隶制的斗争(打了一场血腥的内战才解决这一问题)到追求机会平等,再到近来的追求结果平等,都反映了这种努力。”

  但自由主义新史家显然无法认同此说。因为,他们看不出,主张“人人生而平等”的国父们,为什么一面提出平等的原则和理念,一面却公然役使奴隶、伤害原住民、歧视妇女,甚至宣扬种种人与人不平等的言论。如果他们并不相信自己写在《独立宣言》上的话,那就是赤衳衳的欺骗;如果他们相信自己写的话,只是因为无法抗拒地位和生活的诱惑,结果也还是欺骗———自欺欺人。

  历史之吊诡也莫甚于此,古人说的与做的常常大相径庭,导致后人对古人的看法及评价往往歧义横生。然而造成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多半可能并非古人之错。同样实行奴隶制,古罗马皇帝马可·奥勒留也讲“一视同仁”“权利平等”“”等等,却鲜见有人斥之虚伪;而既役使黑奴又讲“人人生而平等”的美国国父,就难逃脱被谴责的命运。今人对距今2000年前的古人和距今两三百年前的古人,政治敏感度明显地大不相同,因而情感立场也大不一样。对于众多普通美国人来说,他们父祖之辈蒙受的苦难和屈辱仍旧记忆犹新,何况美国国父一代人与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所处时代几乎同步,其后的法国革命就发布了废除奴隶制的法令,为何美国国父们要坚持奴隶制?因此,即使在一些专业史家看来,国父们在那个时代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却不去做,本身就是严重的“政治不正确”。

  问题是,从前面梳理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改写历史”风波起伏的经过,特别是美国开国元勋祖辈们生长的欧洲那个时代的大环境、大背景,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当今通行于欧美主流社会的“政治正确”观念,即使在最近三四百年时间里,也始终处在一个缓慢且渐进的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以往的美国人之所以将华盛顿、杰斐逊等尊称为“国父”,根本之点在于他们勇于革命并成功地创建了美国这个国家。造成观念上混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后人把国父们当年主要用来向母国英国要求自由平等权利的斗争口号,逐渐视为一种普世性的原则,并因此将提出这些口号和主张的国父们,视同人权平等之父,一并神圣化、道德化了。实际上,就像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及传记作家斯蒂芬E.安布罗斯(Stephen E. Ambrose)在去世前强调过的那样,一切人都生活和思想在特定的“时空”之中,没有人能够完全摆脱自己所处“时空”的局限。从史学研究的角度,我们尤其应该注意到,这种“时空”始终都是在变动的,而处于不同“时空”条件下的人们,他们对很多问题的看法和观念,必定会有很大的差异。从美国建国的角度,理当可以视华盛顿、杰斐逊等人为“国父”,但从今人理解的“人人生而平等”的价值观的角度,他们恐怕就只能算是人类社会平等观形成过程中某一特定时期的代表,断难将他们视为人权平等之父。

  关于人类社会平等观形成的渐进性,我们不妨微略比较一下约翰·温斯罗普(John Winthrop)、杰斐逊和林肯三人对“人人生而平等”这一主张或原则的看法,以了解处于美国建国前后一段时间里的几位历史人物,在这一问题上思想观念是怎样变化的。

  所以要举温斯罗普为例,一是因为他是北美早期英国移民最重要的一位代表,曾经是新英格兰清教移民领袖,几度担任过马萨诸塞湾区殖民地总督或副总督之职。一些学者明确认为他对美国建国的贡献不亚于华盛顿、杰斐逊等人,实为北美的摩西,理当被尊为国父。他们举出的理由是:第一,他是最早提出使命论和“美国梦”的人,早在1630年他就提出要把北美殖民事业看成上帝交给的使命,号召教徒们齐心协力,把殖民地建成光照世界的“山巅之城”。第二,在他的主导下,马萨诸塞湾区殖民地先于母国英国实行了官员民选和民主自治。第三,他成功地领导湾区走出早期开拓的重重困境,从而为英国殖民者进一步殖民整个新英格兰地区,包括为日后独立建国,打下了坚实基础。

  但是,无论从任何角度看,温斯罗普都不是平等思想的提倡者。他除了否认印第安原住民的土地权利、否认妇女的权利地位,并赞同役使奴隶外,还公开从原则上宣扬社会不平等的合理性。他宣称:世间有人贫穷,有人富裕,有人高贵,有人卑微,这是“全能的上帝”的“安排”,世人理当遵从上帝的旨意友爱互助。他主管下的湾区殖民地,对异教徒,包括对天主教以及新教不同教派,乃至对本教派中非正统人士,均持打压、驱逐,甚至刑罚的做法。而他对妇女的歧视态度,也较100多年后杰斐逊时代的开国元勋们来说要赤衳衳得多。这种情况显然与温斯罗普生长活动的时空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他比克伦威尔还要早生约10年时间,他殖民北美之初,英、法启蒙思想家均未成长起来。而他的出身、阶级、所受贵族教育,以及多年做英国王室监护权法庭律师的经历等等,都决定了他当年是不会认同哪怕只是形式上的“人人生而平等”这类提法的。

  杰斐逊所以不同于温斯罗普,一方面是因为他晚出生了155年,北美殖民地上百年来自治、民主、共和的社会政治实践已经成形;另一方面,他已经有条件阅读英国弗朗西斯·培根、约翰·洛克等人的著述,因而在思想上倾向自由、民主和理性。在殖民地与英国因印花税剑拔弩张时,英、法思想启蒙运动已经波及北美,齐集费城的大陆会议代表中不少人当时都从约翰·洛克、大卫·休谟以及孟德斯鸠、伏尔泰,甚至是卢梭的人权自由平等主张中受到启发。与杰斐逊一同作为弗吉尼亚代表与会的乔治·梅森,还刚刚参考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并吸收了英法启蒙思想家们关于“人人生而平等”和人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的主张,起草了《弗吉尼亚权利宣言》。而这时来自英国的托马斯·潘恩所著极具煽动性的《常识》一书,更是在思想上给了杰斐逊等人以极大的刺激和鼓舞。阿克顿就认为,“杰斐逊在撰写《独立宣言》时,便倾心于和卢梭及潘恩相似的观点,在抽象的人权中寻求自由的来源”。无论如何,《独立宣言》及其它向世人所宣告的“人人生而平等”的信条,以及他关于人们只是因为要确保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才建立政府,“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了上述目的,人民便有权利予以改变或废除,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的政治主张,显而易见既从各殖民地民主自治的实践中取得了政治资本,又从欧洲启蒙思想家那里得到了理论上的支撑。

  但是,杰斐逊等人笔下的那个“人人生而平等”的概念,与今人理解的相同吗?不。杰斐逊在起草《独立宣言》稿10年前就继承了数千英亩土地和几十名黑奴,这时出入动辄乘坐由四匹马拉动的四轮敞篷马车,并有奴隶随行。他如何可能相信我们今人所理解的“人人生而平等”呢?《独立宣言》虽然也用的是“人人生而平等”一语,但它第一是针对英王的专制压迫而言;第二其“人人”一词,用的不是“一切人”,即“all people”,而是“all men”,即“所有男人”。而这显然也是所有参加大陆会议的代表们大家一致认同的,因为在那个时代所有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看来,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实际上《独立宣言》中对“人”的这种认定,沿袭的也是殖民地正在实施的法典,如1641年制定的《马萨诸塞自由法》中的认定。马塞诸塞等殖民地法典的这种认定,又是来自于欧洲,且基本还是英国1429年第一部选举法的规定。即只有拥有自由民身份并有一定财产或有缴税资格的男性,才拥有选举权⑦。不要说杰斐逊等开国元勋基本上还都是北美英国殖民地精英阶层和富裕阶层的代言人,就是十几年后几乎是以无套裤汉为主力的法国大革命,它的《人权宣言》也一样宣告,平等的权利只属于“man”或“men”,而不属于“all people”。

  从这里当不难看出时代大环境、大背景的局限对历史中人起着怎样的作用。国父们之所以会发出“人人生而平等”这一“最响亮的争取自由的呼声”,实为时代使然;他们之所以只相信盎格鲁-撒克逊有财产能纳税的白人男性才是那个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人人”,也是时代使然。在1776年仍旧基本依赖于农业的北美十三块殖民地,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人类社会自由、平等、人权思想最适合的滋生地。但是,这些有着强烈的自由诉求并初步实现了区域性民主自治的殖民者,为了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恰好从英国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等人的著作中找到了可以用来反抗英王威权的思想理论依据。唯一让他们感到有些尴尬的就是,洛克阐述天赋人权的意义并抨击专制,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就是反对当时在英国存在的奴隶制度。

  注意到这一矛盾现象,特别是注意到当时整个欧洲仍旧只把白人男性,而且多半是有财产的白人男性视为“人”的情况,我们也就不难看出这一扰乱当今美国人神经的“悖论”之问题所在了。多半是奴隶主的国父们相信“人人生而平等”,指的是他们这些有财产的白人男性大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有权自治自立甚至另立政府。与此同时,因信奉洛克等人的思想并以之为武器,理智上也就无法否认洛克对奴隶制的谴责有其正当性。这也是为什么杰斐逊会在《独立宣言》的初稿中写上了谴责奴隶制的言论,以及他、华盛顿和诸多开国元勋其后也都曾在私下或公开表达过不赞成奴隶制的看法的重要原因。但是,这并不等于说,美国开国元勋们对贫富、贵贱、男女以及宗教、种族差异的看法,与温斯罗普一代人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变。事实上,他们多数人不仅没有做好废除奴隶制的思想准备,而且理智上也不认同贫富、贵贱、男女及宗教、种族一律平等的观念。这也是为什么,美国革命远不如法国革命激进,其《独立宣言》中所宣告的平等原则甚至没能写进《美国宪法》。它不仅没有像法国大革命那样宣告废除奴隶制,而且其革命后对印第安人的掠夺、驱逐和战争还因巴黎和约而更加扩大并更加暴力化了。即使是独立后的美国于1791年补充通过了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的“权利法案”,规定“公民”享有宗教、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权,但有幸成为“公民”的白人男性很长时期在许多方面也未必真能享受到这些自由。比如,在独立战争和美国建国过程中影响极大的潘恩,就因为著书批评了基督教,便一下子成了独立后美国人民的“公敌”。开国元勋们避之唯恐不及,其出行、住宿甚至都会遭人故意为难。潘恩1809年去世时,几乎连送葬的人都没有。下葬后据说连尸骨也被人掘走,不知去向。

  从美国独立建国,到林肯出任总统,一战而废除奴隶制,中间又隔了八九十年时间。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林肯及其他所处的时代和环境,特别是在奴隶制问题上又大不同于杰斐逊一代人活着的时候了。1808年1月1日,英国废除奴隶贸易法正式生效。在英国民众的强大压力下,为真正禁止奴隶贸易,英国政府持续展开了废奴外交,迫使多数欧美国家逐步承诺停止奴隶贸易。1833年8月,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了《废除奴隶制法案》,1848年法国临时政府亦宣布废除法属殖民地的奴隶制度。这些都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废奴运动的兴起。1833年全国性的反奴隶制协会宣告成立,到1838年已发展到1350个分会,25万会员。仅1837-1838年一年间,全国协会就出版了7877部书,47250份小册子及文章,4100份传单和10490份印刷品。各协会反奴隶制刊物,如《奴隶之友》两年出版了3.1万份,《人权》出版了18.94万份,《释奴者》出版了21.7万份。此外各地还出版有100多种反奴隶制报纸。所有这些,都构成了林肯成长为美国废除奴隶制总统的重大时代背景。

  林肯走上反对奴隶制道路自然也有其个人原因,比如,他的贫苦出身,年轻时即看不惯黑人被铁链锁、被皮鞭打,以及他对《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中“all men”的理解,几乎从来就认为是指所有成年男性,不分种族、宗教和国籍。因此,他对奴隶制的批评并不纯粹是个人感性的,而是建立在“黑人是人”,“一切人生来平等”是美国建国基本理念这一理性认识基础上的。不论杰斐逊们当初写下“人人生而平等”那段名言时,是否把黑人包括在内,随着林肯所代表的新共和党人与南方奴隶主们的矛盾冲突越来越尖锐,他在1854年以后终于清楚地注意到这一写在《独立宣言》上的政治原则所具有的重要政治意义,因而也越来越频繁地开始援引这一名言,并且宣称:“我们的父辈”当年就是主张“一切人平等”的。他对美国建国后没有践行“一切人平等”,反而不断扩大奴隶制的范围和排斥外国移民的情况,深表不满。还在他当选总统及南北战争爆发6年前,他就在一封私信中气愤地声称:多年来,美国正在被“白人中的一群败类”引向堕落。“建国之初,我们宣称‘一切人生来平等’。如今我们实际上把它读成‘一切人生来平等,但黑人除外。’当无所知党人掌权时,将会读成‘一切人生来平等,但黑人、外国人和天主教徒除外。’如果真的到了这个地步,我宁可移居到一个不自诩热爱自由的国家去。”正是因为具有这样一种思想及情感,当他成为美国总统,并受到南方奴隶主用分裂国家的方式来挑战其代表的联邦政府权力时,他才有可能愤然走到诉诸战争和废除奴隶制的地步。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对华盛顿、杰斐逊的质疑声逐渐高涨,对林肯的评价也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声音。问题是这些批评者多半没有看到林肯所以会有那些政治不正确的言论,也是时代使然。因为,林肯所处的时代正是欧洲开始盛行用生物学、植物学、博物学、人类学等种种科学方法研究论证种族差异,并得出有色人种远不如白人优秀的时候。这不能不影响到林肯对黑人的看法。他虽同情黑人的境遇,却对黑白杂处混血可能“危害”白人血统充满担忧。这些都使今人很容易发现他也讲过许多“政治不正确”的言论,包括在领导南北战争和制定解放黑奴政策的过程中也存在过态度摇摆和不彻底的情况。

  这一情况再度提醒我们,从野蛮到文明,或曰从“政治不正确”到“政治正确”的历史演进,不仅在温斯罗普、杰斐逊和林肯他们那个时代是艰难的、缓慢的,每一代人的进步都注定是有局限的,而且在他们之后的美国,包括到今天以及今后,也同样是充满了极其复杂的观念差异,实现起来是极其困难的。因为,事实明摆着:尽管1865年12月18日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13条修正案,从法律上宣告废除了奴隶制,但美国将法律上的黑白种族平等落实到政治上,却又花了差不多100年时间。这还不包括南北战争后美国政府一面宣告给黑人以平等权利,一面对外发起大规模领土扩张运动和殖动,对内发起针对印第安人的强制性驱逐、隔离、同化运动,和有针对性地限制所谓“劣等”人口移民,甚至还针对所谓“劣质”白人发动过具有官方背景的“消极优生学”运动,等等。这些曾经得到过希特勒高度重视和肯定的严重“政治不正确”的政策和作法,显然不能简单地看成是美国历史上某个或某几个历史人物个人的问题。它们清楚地说明,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写入《独立宣言》并没有使美国变得与众不同。哪怕是在观念上将“人人”逐渐扩展到“一切人”,美国社会各阶层的认识变化也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迄今都还尚未达成目标。至于说要把法律上的平等全面落实到政治上,特别是落实到社会上来,其过程自然就更具难度了。

  如果今人所说的“政治正确”原则主要指“一切人”权利平等、社会地位平等,以及社会尽力照顾的话,那么,笔者同意说,这是人类社会由弱肉强食的丛林时代,走向善待“一切人”的历史发展的一个方向所在。就这一价值判断和努力方向而言,史家有责任如实揭露并记录人类历史上一切因压迫或歧视而发生的反人性、非人道的野蛮现象,尤其有责任深入考察研究人类社会历史何以不得不在恩格斯所说的“堆积如山的尸体上驰驱她的凯旋车”的原因所在。

  但是,如前所述,就人类历史发展的长程看问题,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历史中人其实并不能像我们今天这样生产、生活、交往和思想。且时至今日,不同地方、不同社会、不同阶层,乃至不同人群间,因种种物质的、文化的及精神的生存发展条件和环境的影响,社会伦理观和价值观仍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我们唯一能够看到的一点只是,无论何种人群,无论主动或被动,上万年来几乎都经历了由蒙昧野蛮渐进至现代文明这样一种发展变化的过程。基于此,笔者认同克罗齐、马克斯·韦伯和爱德华·卡尔的观点,不赞成阿克顿、以赛亚·伯林以及美国学者康尼尔·李德和戈登·赖特等人的主张。即相信历史学家不是法官,不能隔着时空用今人道德的和法律的观点去审判“过去时代的人”,理应在承认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变化的阶段性的基础上,客观看待不同时代、不同社会条件下历史中人对其所在社会文明化进程起过怎样的作用。

  就本文涉及的对美国国父的评价问题而言,仍以温斯罗普、杰斐逊和林肯为例,我们可以清楚地注意到,如果拿今人“政治正确”的标准,即使今人理解的“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去衡量,他们也是一个比一个差得远。作为生活在过去时代中的具体的人,他们每个人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严重的“政治不正确”的一面。但是,如果我们从三四百年来美国社会从相对野蛮到相对文明,或从严重“政治不正确”到当今主流文化通行的“政治正确”的角度看问题,我们也应该能够发现,至少温斯罗普、杰斐逊和林肯在他们各自所生活的时代里都没有开历史的倒车,并且对推进美国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在客观上或多或少还有所助益。比如温斯罗普一代人扩大了英式民主,从而为杰斐逊一代人创建民主共和政府准备了条件;杰斐逊一代人破天荒地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高度重视“自由人”的自由权及其平等地位的共和民主的国家,并打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旗号,这又为林肯一代人废除奴隶制打下了制度的和法律的基础;林肯一代人从法律上否定了种族压迫和种族歧视的合法性,为后来者据以将法律上的平等进一步推进到政治平等、社会平等,将黑人平权问题扩大到一切人的平权运动,也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先导的作用。

  因此,相对于传统的主流叙事,如实记述美国历史上一切因压迫或歧视而发生的种种反人性、非人道的野蛮现象,深入考察和研究美国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历程何以如此艰难曲折,包括充分揭示“过去时代的人”的历史局限性,显然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改写历史”就要否定那些并非“政治正确”,然而从某种程度上或从某个侧面客观上推助过历史前行的历史人物。

  还是那句话,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是渐进的,没有人能够脱离他所在的特定的历史时空而存在。

  (作者授权刊发,注释略去,原文标题《如何认识历史人物的“历史问题”——以美国夏洛茨维尔事件和美国“改写历史”风波为中心》,载《史学月刊》2018年10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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