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张泛黄地契 见证过往历史
光绪三十四年官契。
嘉庆四年民契。
杨理 特约通讯员 曾佐然
200多年前的清代地契、房契的买卖不仅需要说明交易背景,连撮合买卖双方的人、可签字见证人、未签字见证人均要清楚写明……近日,泸县档案馆在进行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研究工作中,发现一卷堪称“镇馆之宝”的清代买卖土地房屋交易档案,档案背后那些尘封的往事也随之重见天日。
契约内容详尽公平交易不得反悔
据了解,该卷档案虽经历200余年,但依然保存完好,字迹、印章清晰可见。其内容包含了乾隆、嘉庆、咸丰、光绪年间共4份关于山林、房屋、田粮等不动产交易的民间买卖契约文书和官契。一张轻盈泛黄的薄纸上,承载着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
据档案馆办公室主任刘小艳介绍,在档案卷中,一份乾隆四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出卖田粮柴山的买卖契约赫然记录着,卖地人张鸣高、张鸣瑞、张鸣冈三兄弟,因负债难偿,遂以“时价铜钱三百四十五千文整”,将其祖父分别遗留给三兄弟的“粮田一段、柴山二股、载粮一升”卖给他们的邻居罗东山。该契约清楚注明了所卖田粮柴山的面积、位置等详细内容:“其界自李子荡老桥处起跟河心上至炭窑,抵卖主堂叔其珍界,直上高仑坎跟仑坎转至古墙脚跟墙角,包转山嘴,抵墙角,斜上仑坎抵石板路,合买主界。”
“即日踩踏清楚,其钱交收明白,并无货物准折亦无书画锱费。自卖之后凭买主拨粮耕输张姓亲族人等,不得称言异说,此系情愿买卖,中间无有勒逼等弊。今恐人心不古立卖契为据。”在契约中,还表明这是双方验收后的公平交易,后人不得反悔。
此外,在契约落款处,还有“原中说合人”即交易说合人、见证人等的签名。与现代合同的相关要件相比,在这份契约里几乎交易有关内容一个不落,详实清楚。
清代民契不经官方认定
属不合法
档案卷中的第四件是一份光绪年间的正契格,是裴明新父子出卖田土房屋石工的官契。刘小艳介绍,该件的特别之处在于,除契约的一般内容外,在正格契的最后还注明 “此格正副两纸为一套,每套收制钱一百文,经手团保及总分局纸价均在其内,此外不准多取分文,领购此纸书就后赴局投税,将正格粘给官契交还买主,副格存分局缴验。”
针对这次买卖交易,四川布政使司还颁发了宋承举购买裴明新名下田土房屋石工的官契。正契格与官契是买主宋承举在交易及上缴官府税款后的凭据。
刘小艳说,由此可见,经官方认定的田地契,称为官契,也叫红契,又称赤契,是税过契并经官府钤印者。而民契是民间未经官验之契,也叫白契,就是由民间自行协议,是一种不合法的田契,但在民间却大量通行。白契和官契的格式,除官契头额有官契二字并加盖官印和粘连契尾外,其内容大致相似。从这几份档案看来,民契与官契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官方认定。
契约背后的“无奈”多因“负债难偿”
据了解,在这卷档案中,同时还保存着嘉庆年间和咸丰年间的民间买卖契约。
一份契约的开头写明:“嘉庆四年七月初八,立出卖田粮文契人罗国秀因负债难偿,情愿出卖粮田高嘴屋基、柴山一段、草房二间、载粮一斗三升……”契约最后,左上角有“永远为业”四个大字。
泸县档案馆馆藏的三份清代房产、地产的民间买卖契约中,都交代买卖缘由均为“负债难偿”。这从侧面反映了泸县地区当时部分民众的生活状况和经济情况,是怎样的万般无奈,才被迫卖地卖房。四个大字“永远为业”,意味着这份家业一经卖出,永远都是买主的产业了,时隔200多年仍能感受到卖主的无奈。
另外,白契虽然是一种不合法的契约,却在民间大量流行,根本原因是清代土地交易制度本身的缺陷,不能获得民众的信任。另外,当时的经济状况下,缴纳契税也给老百姓造成了不小的经济负担,导致白契更受民众青睐。
刘小艳说,这几份房屋买卖契约,让人看到两个世纪前,房屋、田地等不动产的交易与现在一样,都是件大事,买卖双方、见证人、钱款税金、当事双方画押……一套程序极其严谨。更重要的是,通过契约内容的背后,看到了200年前川南的民间民事和民风民情,当时的社会政治变革、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状况,记录了当时田粮房屋山林等不动产买卖的程序和构成要素,对研究清代经济和房产、田产买卖方面都具有较大的历史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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