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世钊
11月2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北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条例由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对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原则、保护规划和管理体制,对保护要求、建设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管理、修缮原则、修缮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并规范了消防安全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噪声管制、交通管理和政府促进利用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
2015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了《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划明确了历史城区的范围。为了集中力量重点保护历史城区,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急用先立,条例将分布在北海老城和廉州古城的珠海路—沙脊街—中山路、合浦县廉州镇中山路、合浦县廉州镇阜民路等3条街区作为重点历史文化街区列入适用范围。
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作为统筹协调机构
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涉及规划、文物、财政、公安、环保、住建、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等多个主管部门。在以往的保护中,经常出现部门之间遇事推诿的情况,对保护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虽然在北海市规划局中设有名城科,但难以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因此,在各部门之上设立一个能够统筹协调的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条例为此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
创设传统风貌建筑的概念
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中,历史建筑受到严格的保护。在北海市的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中,大部分建筑并非历史建筑,但也具有时代和地域特色,与历史建筑一起维持着整个街区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的完整性。如果仅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其他建筑得不到及时的修缮,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格局势必受到破坏。
为此,条例创设了传统风貌建筑的概念,在附则中明确其定义为:“传统风貌建筑,是指能反映时代和地域特色,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年代、建筑风貌、建筑材料等因素确定后公布。”
建筑物临街立面的修缮应修旧如旧
条例规定,重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建筑物临街立面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存其真、以复其貌的原则,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导所有权人、管理人对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修缮。
条例明确,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管理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并可以根据所有权人、管理人的申请,委托专门机构予以修缮或者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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