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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记历史,以国家和法律的名义
□ 法制日报评论员
12月13日,是第五个国家公祭日。我们要悼念那些在南京大屠杀中遇难的中国同胞,以及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
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占领了南京,对我同胞实施了长达40多天灭绝人性的大屠杀,30万生灵惨遭屠戮,人类文明史上留下了最黑暗的一页。81年后的今天,当刺耳的警报声再次在南京上空响起,我们似乎听到了历史的回声。
历史记录了一个国家的过去,也在昭示着这个国家的未来。所以,铭记历史要以国家和法律的名义。
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此后,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在内的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在这一天出席了国家公祭仪式。
与往年不同的是,在今年国家公祭日这一天,有一部地方立法尤其亮眼。经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今年11月23日批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在12月13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极具地方特色的法律,它集中体现了通过立法维护历史尊严,凝聚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意志和国家精神。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五条,对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行为规范、宣传教育、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规范。从2014年全国人大设立国家公祭日,到今天南京地方立法的实施,我国有关国家公祭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已基本健全,国家公祭全面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
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力。我们以法律的形式设立和规范国家公祭日的活动,保护历史设施,既体现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法治理念,又彰显了依法与历史虚无主义做斗争的国家意志。
一段时间以来,历史虚无主义甚嚣尘上,一些人以“还原历史真相”为名,行解构、歪曲历史,丑化历史英雄人物之实,引起了人们的警惕。清代思想家龚自珍说过:“欲知大道,必先为史。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历史是国家和民族的根基,历史虚无主义者就是在通过解构历史,来达到动摇国家的险恶目的。
与历史虚无主义同样有害的是对历史的无知,一些人无视历史的严肃性和真实性,抱着调侃、轻慢、戏说的态度对待历史和历史人物,自以为是地把历史当成了游戏。他们有的身穿日本军服四处招摇;有的在公开场合大放厥词、颠覆常识;更有“精日”分子屡次三番挑战着中国人的道德底线。这种无知无畏已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历史虚无主义。
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对历史虚无主义者和历史无知者,仅有道德的谴责是不够的,只有依法严惩才能打击他们的气焰,才能树立起社会正气。自今年5月1日英烈法正式实施以来,对维护历史尊严和英烈形象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再次为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再有“精日”表演,法律该出手时绝不会手软。
疑今者察之古,不知来者视之往。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史料陈列厅出口处,有一堵印有参观者留言铭牌的城墙,其中一位日本参观者写下了这样一句话,“不将事实情况告诉下一代,那就不会真正吸取教训,历史的悲剧就有可能重演”。
铭记历史,就是为了让历史的悲剧不再重演。在国家公祭日,让我们以史为鉴,凝聚中华民族的前进力量,珍爱和平、守护和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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